法学院院长王波教授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三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并作报告

作者: 时间:2022-12-07 点击数:

 2022年123日至4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三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盛大召开。大会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参加了此次会议,其中线上听众2.36万人。专题研讨阶段,大会分“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竞争法”“综合”四个组,先后分4个时段进行了16个单元研讨。


 法学院院长王波教授应邀参会并在“财税金融法”单元作了题为《共同富裕背景下我国遗产税制度的构建》的报告。王波教授指出,我国一直以来都在探索遗产税制度,但受社会发展阶段所限始终没有通过,在目前我国致力于推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课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遗产税制度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等必要条件。王波教授认为,我国实施遗产税制度,要着重考虑以下问题:第一,通过其他手段解决遗产税制度可能带来的富人外逃、人才外流等问题;第二,通过信息网络等渠道实现隐形资产的显性化;第三,要注意遗产税制度要素的界定;第四,要考量遗产税的归属问题;第五,要注意完善税收征管的配套规定。王波教授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遗产税制,以调整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同时应当考虑亲属的远近,以符合我国家国之道;在遗产税的要素设计方面,我们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纳税主体,以属人为主确定课税范围,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针对高净值人士设置起征点,在确定扣除项目时应当彰显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体现我国传统文化特色,遗产税归属中央以弥补地区发展不均的问题。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完善遗产税相关配套制度,如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遗产资产评估制度、赠与税制度等。鉴于我国地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异明显,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可选取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进行遗产税试点,以逐步推进遗产税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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