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负责学院党建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党委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行政领导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与院长一起共同抓好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领导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党委委员的分工和调整。抓好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抓好法学院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工作。
第七条 负责法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院的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德育工作。
第八条 组织制定、实施法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以及党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和考核工作,负责法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领导法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