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委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4-0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分党委会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法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委会是法学院的政治核心,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群众、关心群众、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良好的软环境,为实现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类大学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委会富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其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职


第四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2.通过学术、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保送研究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按有关规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3.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加强大学生和研究生中的党建工作。

5.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科级干部的选拔的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本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党委会由7人组成。除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外 ,其他委员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统战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凡属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违规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除执行决定后将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抵制,以至擅自推翻,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个别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委会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委会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党委会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党委会变更所属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经党委组织部批准,撤消支部或新增支部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党委会委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建设特色鲜明财经大学发展目标需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修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把自己锻造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领导水平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研究型和管理型兼备的党务工作者。

第十九条 党委会委员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本院党的建设工作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十条 党委会委员要继承和不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以及学校的优良校风,坚持关心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法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学院的党建工作,对法学院工作起保障监督作用,对法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党委有关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应少于两次。会议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意见。

3.讨论通过本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项工作。

6.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7.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讨论审定本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9.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10.研究、讨论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11.研究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对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3.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会议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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