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是: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分会主席(二级教代会负责人)也应参加。其他列席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研究决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两次,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商议的问题,可结合本院实际适时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党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商量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2.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本院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
3.研究讨论本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学院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全员聘任及人事调配工作;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和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审定等重要事项。
8.学院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学籍变动、评优、奖励、违纪处分、济困助学等)。
10.研究部署学院稳定与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2.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教授、学者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工会分会及二级教代会的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5.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6.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议题一经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4.党政联席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1.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发至有关系、办和科研机构存档备查,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院党政负责人。
2.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学院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要向本院教职工通报,会议相关内容在必要时传达至全院教职工。
3.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党政联席会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本院有关领导汇报。
4.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