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师监考守则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3-07-02 点击数:
一、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领取考试卷及考场记录,提前十分钟携试卷进入考场。
二、进入考场后,一位监考教师负责检查与核对考生出示的学生证与考试证是否齐全、一致,另一位监考教师负责宣读考场纪律,督促学生清理上交座位周围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物品。
三、考试铃声响起,监考教师始得分发考卷,不得提前或推后。
四、考试开始后,两位监考教师应分别站在教室前后,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读书看报、接打电话、聊天、批改试卷或作业、窜考场、脱离监考现场,或从事其它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当密切注视考场情况,发现作弊迹象,应及时制止;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25、26、27条之规定,收缴试卷及违纪工具与物品,扣押学生证、考试证,并将违纪学生交付考务办。
五、监考教师应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如实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试卷袋并签名。
六、开考1小时后,学生才能提前交卷;考试结束铃声响起,监考教师才能要求学生终止答题并收取所有考生试卷,待清点试卷无误后,宣布本场考试结束,学生始得离开考场。
七、监考教师应当按照本考场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将收回的试卷排序,对未按规定顺序排列的试卷,考务办有权要求纠正。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立即将本考场排序规范的所有试卷装入试卷袋,连同考场记录单一并交回考务办,不得私自将试卷交与任课教师。
九、监考教师不得私下委托本学院之外的其他人代行监考职责,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十、本规则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