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安校区教师公寓第四次交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3-11-21 点击数:

根据2013年11月20日,学校房屋分配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第四次交款时间:2013年11月23、24日。

2. 第四次交款标准:根据《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教职工公寓交款办法》,本次缴纳剩余的10%房款;根据2010年12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房款按每平方米2000元预收,每平方米超过2450元的部分,另行补交;根据2009年12月16日院长办公会纪要,地下车库对职工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元。

3. 教职工缴纳全部房款,方可签订购房协议书、领取公寓房钥匙。协议书签订和领取时间为11月30日、12月1日。

4. 拖欠房款的处理。收取滞纳金,收取办法为:第三次交款截止日(2012年9月1日)至实际缴款日,滞纳金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收;第二次交款截止日(2011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24日未交款的,滞纳金按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分段计收。

5. 截止2013年11月24日未全部缴纳房款者,从当月起扣除个人工资、收取滞纳金(标准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并且限2014年6月30日前交清所有房款,嗣后签订协议、发放钥匙。2014年6月30日未交清房款,则视为退房,学校退还房款(含滞纳金,不计利息,不再另行通知),退还房款和滞纳金直接打入个人工资卡。

6. 领钥匙前申请退房者,学校退还全部缴纳房款,不计利息。

7. 教职工领钥匙同时,基建处提供《用户使用手册》,由国资处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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