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本院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安排,负责主持和协调学院全面工作。
第二条 院长与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本院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组织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情况。主持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第五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立项、成果申报及转化,负责抓好实验室建设和基地建设。
第六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建设好学术梯队。
第七条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八条 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起共同负责学院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岗位评聘工作;负责学院人事、财务、办学资源调配。按照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经费和资金。
第九条 指导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做好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和解决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师生出国、晋升、奖惩、毕业生就业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与书记共同负责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齐抓共管,抓好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