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印章代表我院的权利,凭信和职责,是签署对内管理和对上公务文件、材料的责任依据。
三、使用印章必须履行登记和审批手续。首先由经办人填写《法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并注明事由,时间,用印数等,然后连同用印材料一起按相应审批程序审批。
(一) 凡使用学院名义的文件,公函,凭证,协议等,必须有院长的签字,方能用印。
(二) 凡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联系公务,必须有部门领导的签字,重大问题需经院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报院长审批。
(三) 各种合同,协议等,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字,院办主任审批,院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空白凭证的用印。一般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二) 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殊形式,除了指定的用途外,不能再做别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