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条例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03-3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实行一把手工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年级、班级。学院各部门、学生会、团工委相互配合,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要善于利用发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事故对学生进行现场教育。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如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异常行为,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积极配合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第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合,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寒暑假等节假日前,各班学生须在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假期去向登记表(见附件),由各班班长负责,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联系。
第八条 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定,不得在外租房居住。如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说服教育仍不搬回者,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