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04-07 点击数:

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检察院、法院、社区、学校、农村和社会进行的学习专业知识、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教务办、办公室、学工办、团工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 在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学工办、团工委具体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考察、公检机关实习、普法宣传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工办、团工委负责。

第七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档。

第八条 社会实践时间每年一般为两周。学生在校期间,应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每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需上交实践单位的考核评语及一份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十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应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吃苦耐劳,虚心学习,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努力锻炼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时,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顺利完成社会实践活动任务的同时,确保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并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附有病例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初初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级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当年评选出来的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结集出版。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主要条件:

1. 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 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和方法;

3. 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4. 社会调查报告成绩优秀。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主要标准:

1. 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2. 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3. 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4. 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富有特色;

5. 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十六条 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比主要标准:

1. 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

2. 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3. 严格遵循调查基本原则,内容实事求是;

4. 格式规范,字数在3000字以上;

5. 有实际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年度一、二等奖学金和先进的评选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优秀毕业生)。

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人数低于80%的班集体,取消其当年参加院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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