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03-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和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科研成果质量,扩大学术影响,促进产学研结合,为我校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提供支撑,结合我校实际,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西财研发[2016]1号)、《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西财研发[2016]8号)以及《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进一步补充规定》(西财研发[2017]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西财研发[2016]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学术著作奖励在西财研发[2016]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增补: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译著,按照对应著作、编著、工具书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三条高等级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在西财研发[2016]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1)获得国家级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8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
(2)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每项奖励50 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成果普及奖每项奖励5万元;
(3)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
(4)其它省部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四条科研项目奖励在在西财研发[2016]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教育部重点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教育部一般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其他省部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