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专题研讨——法学院学术沙龙第二十四期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12-07 点击数:
2017年12月1日15时,法学院在图书馆517会议室举行学术沙龙第二十四期,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专题进行研讨。本其沙龙由法学院副院长史卫民主持研讨,2017级研究生刘佳、刘子豪、冯潇、张蕾、吴海燕、屈鹏、付敏、王思怡参加。
沙龙开始前,史卫民副院长就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培养途径结合其他学校的做法谈了自己的看法。接着,他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37条、第40条、第52条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讲解并提出了问题。同学们各抒己见,结合自己的研究发表了不同看法。在史卫民教授的引导下,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40条部分内容的修改达成以下意见:
1.建议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原因为:草案中的表述不精准,修改后更为具体,更有利于保证农民权利;
2.建议对第二十七条对第二款的“特殊情形”通过列举和概况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增强操作性;建议增加:“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承包地过于细碎等特殊情形。”并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批准”改为“备案”,原因是调整土地承包权是村集体内部的重大事项,为了保证村民的自治权,由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严格按程序表决通过,报乡镇和县备案即可。
3.建议对第二十九条中的“提前半年”修改为“在合理期限内”,与合同法一致,并增加“发包方可以给予合理补偿”的内容,原因为:基于法律对于财产权的保护,由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在立法中突出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权属性;
4.建议对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修改为“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经营权”,原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承包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相对人。原草案中,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规定,可能会造成后期回收经营权以及赔偿归属的问题。加上“无偿”二字,明确了第三方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5.建议将修正案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物权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