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进一步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03-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准确、客观、科学地评价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我校科研成果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为我校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提供支撑,结合我校实际,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西财研发[2016]1号)、《西安财经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补充规定》(西财研发[2016]8号)的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进一步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权威期刊认定目录在西财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的目录中作出如下增补或调整:
(一)一类权威
增补中央主要领导(正国级)批示的科研成果。
(二)二类权威
增补中央领导(副国级)批示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的反响类成果。
(三)三类权威
增补省部级主要领导(正部级)批示的科研成果;发表在教育部《专家建言》、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的反响类成果;
调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2000字以上、理论版1500字以上)。
第三条管理学权威期刊认定在西财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的目录中作出如下调整:
(一)将《管理科学学报》、《科学学研究》由三类权威调整为二类权威;
(二)将《系统工程学报》由二类权威调整为三类权威。
第四条一类核心认定在西财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的类别中作出如下调整或增补:
(一)调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2000字以下、理论版1500字以下);
(二)增补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2000字以上);
(三)增补省部级领导(副部级)批示的科研成果;
(四)增补《陕西决策咨询》、《决策咨询建议》刊发的成果。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