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学院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积极推进法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中办发〔2008〕17号)和《西安财经学院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充分认识到中心组学习是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法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院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的目的是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通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而推进学院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必须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同解决学院实际问题相结合,要结合学校、学院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充分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第四条 中心组成员由总支委员、教工支部书记、系主任、学院全体科级以上干部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主持学习。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总支副书记任中心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总支宣传委员任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中心组学习总结和通报上报有关资料。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如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七条 学院设立理论学习专项经费,保障购买学习辅导教材、举办报告会和培训班等学习教育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从而保证学习的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还有重大时事政治、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并从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发,紧密结合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注重研究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集中学习原则上围绕一个专题,把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中心组学习坚持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是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可采取听专题报告和讲座、观看录像和展览、社会考察、重点发言、讨论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积极运用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网络交流等形式进行学习,充分调动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积极性。个人自学是中心组学习研讨的基础,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条中心组学习实行中心发言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前中心组学习秘书要向每个成员发出通知,落实中心发言人1至2人,中心发言要围绕主题准备充分,内容充实。
第十一条 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每年不低于8次。如上级领导机关有重要的指示精神需要学习传达,中心组学习可以随时安排。
第十二条中心组学习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中心组成员要事先安排好工作,确保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组长请假,事后补课。
(一)调阅学习笔记。根据学习计划调阅学习笔记,由组长审阅,并供上级党组织检查。
(二)通报学习情况。年终将学习情况、到勤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总结提高。
(三)交流学习心得。可以采取座谈讨论等形式交流学习心得。
第十四条 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之后,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必要时要把中心组的学习动态和主要成果及时告知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从而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五条建立完整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意见、考勤、学习记录、发言材料、学习情况通报、有关学习参阅资料等,记录所有材料要求规范完整,由学习秘书搜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通过学习,要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