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职工支取公积金的通知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3-10-16 点击数:

凡在我校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还款期限满一年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每年可提取本人部分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多可以支取上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但支取时需提交相关资料。经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沟通协商,我校本次集中办理公积金支取时简化部分提交资料,但仍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借款合同复印件(封面、第一页、第十页、第十一页即可)。

3、还款明细(银行打印、盖章)。

4、 结婚证复印件(仅指本校双职工,且贷款人本人的公积金余额小于上年还本付息总额,需要支取配偶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满足以上公积金支取条件、且需要办理公积金支取的教工,请将上述材料交至行政楼计划财务处B106办公室,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下午16:30分。

联系人: 李源

联系电话: 81556158—823 13636802076

版权所有  ©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