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3-07-13 点击数:

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一般事项;贯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安排、通报工作,协调、解决本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分会主席,各系、办主任。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在讨论学院重大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时应注意邀请学科带头人、教授、学者参加。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院长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2.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3.讨论落实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4.安排落实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项工作。

5.安排落实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津贴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项工作。

6.落实本院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7.通报学院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8.协调解决本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9.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讨论由本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11.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议事的程序及规则

1.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2.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研究部署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经院长审定后签发,落实工作责任。会议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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