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3-07-13 点击数:

法学院关于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的有关规定

一、院内各部门公务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事宜,按规定在院内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统一归办公室管理。

二、因院内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到位,各业务部门需打印、复印的计划、安排、文件、通知等资料,暂时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办理。涉及到保密性文件资料的复印事宜,可自行处理,但需告知办公室主任。

三、公务文件的打印、复印,必须按厉行节约的原则,以实际需要的份数,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部门非公务资料的打印、复印事项,应由该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在院内经费中开支。

五、职工个人打印、复印的各类文件资料,其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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