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7-04-07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生集体外出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外出活动指学校、二级院、班级组织的各种外出学习、参观、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生个人外出参加各种考试、工作招聘、就业实习、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等活动。

二、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坚持“以学为主,寓教于乐,勤俭节约”的原则。非教学外出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确需调课的活动,必须上报学院批准后,由主办系科统一安排。

三、 组织者对所组织的外出活动,应提前三天将计划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活动结束一日内向主管领导口头汇报,三日内上交活动总结。

四、 学生个人行为的外出活动,三天以下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长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报学工办备案,必要时告知家长。

五、 外出活动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冲突事件,遇事应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端。

六、外出活动的学生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止意外和事故。如遇意外情况发生,应及时求助当地公安部门,同时与所在院系或保卫处、学生处取得联系。

七、 学生外出不得参加探险活动,避免到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的地方去。

八、学院禁止以班级为单位或自由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发生意外者,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九、 学生不得集体参加和组织未经学校批准的校际间或社会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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