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4-04-02 点击数:

法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桥梁和关键环节。是实施党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上的核心,并保证监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行政的决定和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富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其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学术、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与讨论本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分配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按有关规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加强大学生和研究生中的党建工作。

(五)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的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本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7人组成。除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外 ,其他委员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和统战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凡属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违规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除执行决定后将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抵制,以至擅自推翻,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个别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变更所属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经党委组织部批准,撤消支部或新增支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党总支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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