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规范

作者:法学院 时间:2014-04-02 点击数:

法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规范

根据《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为切实保证学生党员的发展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结合法学院学生状况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推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一条 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发展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党建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党支部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条 党支部应积极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宣传党的政策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事迹,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奋斗目标的认同感,提高党组织对广大青年学生的吸引力,启发和帮助学生主动地、自愿地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第三条 写入党申请,一要对党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附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四条 当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党支部必须派党员(含预备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要对申请人予以积极的鼓励和引导,肯定其行动,鼓励其更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同时使申请人明确学生党员入党所应具备的条件,使申请人有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工委书记和团支部(总支部)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党组织不少于两个月的培养和考察后,党支部接到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后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条件成熟的优秀团员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院党总支备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一条 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和培养人,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确立正确的入党思想,端正入党动机。根据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凡学生入党必须事先经过党校培训合格。

第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必须及时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少于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1份书面的思想汇报。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求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别提出培养意见和措施。凡在准备发展前突击填表和递交思想汇报者,均可被视为弄虚作假的行为,对当事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党支部要重视和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支部要提出本学期党员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计划报院党总支备案。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要举办1次以上的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条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必须严格,对本人在过去历史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主要社会关系过去或当前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在核实后,要先将有关材料报院党总支审核。在院党总支没有同意前,各支部不得进行下一步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作为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考查和审查。组织座谈会或民意测验,并征求辅导员和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平时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发展对象,起草支部意见,并整理其有关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校学习结业证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等),一并报上党总支审查。

三、拟发展党员的审查与公示

第一条 对拟发展的新党员要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审查:

1.政治信念与积极性。政治上是否有积极要求进步的表现,思想汇报是否认真、深刻,平时对党支部组织的教育活动是否积极参与,对团组织和班集体的活动是否积极组织和参加,在平时是否言行一致。

2.先锋模范作用。在平时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综合素质的表现,学习成绩及近期在班级的排名,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及工作表现,工作方法是否得当,工作效果是否良好。

3.做人及服务意识。是否有为他人服务的意识,在公益活动中的态度及表现,在平时互助上的表现,任课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辅导员的意见,与同学,尤其是与同班、同寝室同学在人际关系上是否和谐,其为人的表现能否被绝大多数同学所接受。

4.牺牲精神与大局意识。在对待荣誉和利益上的态度,在涉及各类奖励和补助时,是否存在谦让的情况,是否存在为本人争利的情况,尤其是是否提出过违背大多数同学意愿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条 在入校前三个月以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并在入校后两个月内,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申请和考察材料转到我校的,在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可以将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累计计算。否则,党支部应向该申请人说明情况,请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以新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在入校前六个月以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已被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并在入校后两个月内,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申请和考察材料转到我校的,在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可以将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累计计算。否则,党支部应向该申请人说明情况,该申请人的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期从入校起计。

第四条 发展新党员,重点在于考察政治表现,但学习成绩的考察同样十分重要,对学生新党员发展具体作以下约束:

1.在入校以来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无不及格。

2.一年级原则上不发展新党员。发展新党员,在二年级,其一年级的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班级前30%以内;在三年级,其二年级的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前50%以内;在四年级,其三年级的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前60%以内。

3.从三年级上学期起发展的新党员,原则上要求已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4.对在社会公益事业、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本人在基础学科、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省部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而受到校级以上专门表彰的学生,可不受上述约束条件的限制,由支部向院党总支专门报告并获批准后,可以发展。

第五条 党支部要认真管理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相关材料。预审时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思想汇报不得少于6份。自传材料要从小学起,无断缺。群众评议意见在提交综合意见的同时必须提交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节。党员有义务接受支部委托的承担培养积极分子和整理相关材料的任务。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材料遗失、差错的党员,支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承担工作任务的党员,支部应在党员评议的基础上向院党总支汇报,以便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支部书记对入党材料有检查把关的责任。

第六条 公示制。在确定发展对象后,在召开专门的群众评议会的基础上,要在发展对象所在的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应以书面方式,注明被公示对象的姓名、班级,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公示不得少于1周。党支部要如实向院党总支报告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示后的反映。未经公示的对象不能发展。经过公示,群众反对或存在疑问的意见较多的,应暂缓发展,重新评议。

四、新党员的发展工作程序

第一条 基层党总支审批同意后,发放《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呈报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条 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五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党总支在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后,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把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预备期一般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日算起。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的程序

第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一季度有一次口头或书面的汇报。党组织每季度都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条 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要主动写转正申请。汇报内容涉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同学关系等各方面,要具体化,特别要针对党支部大会所提缺点,汇报一年来的改正情况。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提出的转正申请,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院党总支审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六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1个月内讨论审批并上报党委。党委审批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在本人人事档案。

六、纪律

第一条 不得以亲疏利害关系为条件来发展党员,不得拉帮结派,搞关系,干扰党员发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不得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第三条 不得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

第四条 不得因个人之间的矛盾将符合党员条件的同志拒之门外。

第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院党总支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六条 院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认真查处,对有关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者要报学校纪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党总支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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